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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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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视行业发展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将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会领导班子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处理其它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