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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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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缝制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 NINGBO SEW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NBS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宁波地区缝制机械行业中整机、零件制造、销售、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区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和宁波市轻工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宁波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设在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本地区行业经济技术发展规划并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地区行业的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地区行业信息,创办刊物;

    三)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地区行业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开展地区内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地区性展览活动,参与市场建设,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

    六)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技术、经济、人才、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地区企业整体素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应是在宁波市工商管理及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缝制机械制造、经营、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按入会条件和协会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和刊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支持本会各项工作;

    (三)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视行业发展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有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将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选举产生,本会领导班子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处理其它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2007年1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